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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广生堂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14:30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闽

侯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 16 号楼 13F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1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4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931股,占公司有表决群股份总数的0.60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7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15%。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9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9%;

反对159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2%;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849%;反对159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433%;弃

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18%。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包含5个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31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92%;

反对325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0%;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872%;反对325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410%;弃

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18%。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3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40%;

反对321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1%;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212%;反对321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69%;弃权

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18%。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5731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89%;

反对325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3%;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6663%;反对325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618%;弃

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18%。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33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9%;

反对325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1%;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8751%;反对325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514%;弃

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35%。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34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6%;

反对322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4%;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9899%;反对322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278%;弃

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2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律师郑伊珺律师

——————————陈晓菁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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