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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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5月2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1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44%。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78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78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3%。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
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722%;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5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
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377%;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5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5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
反对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407%;反对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2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3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303%;反对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3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
反对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273%;反对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6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2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
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377%;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5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86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5%;
反对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6%;弃权132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6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
165%;反对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59%;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31292股,回避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银行贷款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50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
反对2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权650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
234%;反对2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
793%;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权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6%;
反对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
288%;反对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4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131292股,回避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