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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生物: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

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以维护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权益为宗旨,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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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确定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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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互动平台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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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及时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由独立董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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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书面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投票表决。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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