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0证券简称:运达科技公告编号:2025-060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 31 日在成都高新区康强四路 99 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座二楼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43918600股,其中,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3396800股。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6862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4677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63943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41%。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955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955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4%。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鸿云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00关于注销回购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39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反对2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5%;反对2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3%;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39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4%;反对2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95%;反对2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7%;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0关于职工代表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35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反对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3%;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杨雨佳律师、万芮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3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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