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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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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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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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
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内审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
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
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
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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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
的理财业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
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审
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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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
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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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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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