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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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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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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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出现前款第(六)、(七)项等由监管机构作出正式决定或认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应立即启动解职程序,并确保在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职务解除及相关公告。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公司应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公司离任审计。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第4页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其任职期
间相关重大事项的核查、审计等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核查,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说明或陈述。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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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