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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1页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由董事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配备与审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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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

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或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或遇到有损客观性原则的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不得无故限制审计人员接触记录、限定工作范围、人员以及实物资产、经费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内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公司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审部举报。内审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内审部的职权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各项专题审计等。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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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内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并调取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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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

计单位(部门)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九)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

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参加审计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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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六)审计终结后,认为应当做出审计决定的,要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公司总经理;

(七)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

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申诉,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在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如改变原决定做出新决定的,按新决定执行;

(八)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后,内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并对其进行后续检查;

(九)建档与保存。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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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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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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