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润泽智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1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14点30分在廊坊经
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 9 号京津冀大数据创新应用中心 3F 润泽厅举行。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2法律意见书表决权。
2.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超男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102721703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4.056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3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简称“网络投票股东”)共369名,代表股份数为46431666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69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周超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14618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9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31%。
周超男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李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799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10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37%。
李笠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祝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6359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66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10%。
祝敬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281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858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1%。
张娴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法律意见书(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郭克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75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060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34%。
郭克利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杜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807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113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8%。
杜婕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应政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805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112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3%。
应政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陈晶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47810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法律意见书
数的99.88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116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3%。
陈晶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子议案:
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045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10069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2%;弃权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25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6%;反对9389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02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6%;反对9412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
7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21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2%;反对9396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2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9%;反对9396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6《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26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6%;反对9392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3%;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139724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5%;反对9393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4%;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702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6%;反对9416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4%;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9《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8836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278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1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6939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8%;反对9418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6%;弃权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9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该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熊力吴林涛
经办律师:
叶芳媛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