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15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15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年 1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6年2月9日(星期一)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32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5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36268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2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0415223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2人,代表股份32116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120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2人,代表股份3211613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598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53%;
反对6660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44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317%;反对6660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7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12926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1%;
反对656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2%;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09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30%;反对656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2%;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1292621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5%;
反对663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3%;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09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49%;反对663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20.6475%;弃权 3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292621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5%;
反对65636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7%;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09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49%;反对6563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73%;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1292671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2%;
反对662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6%;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04%;反对662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319%;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12926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1%;
反对65585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0%;弃权4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09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30%;反对6558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14%;弃权4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1292672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3%;
反对66203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3%;弃权3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07%;反对6620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39%;弃权3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1292933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14%;
反对650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4%;弃权4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4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20%;反对6508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64%;弃权4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292950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27%;
反对6286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0%;弃权6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42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73%;反对6286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30%;弃权6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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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92681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9%;
反对6542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09%;弃权4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35%;反对6542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701%;弃权4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1292687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34%;
反对63281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9%;弃权6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6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54%;反对6328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41%;弃权6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267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
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8%;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14%;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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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129267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
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8%;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14%;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267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
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8%;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14%;反对6585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5%;弃权4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7107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54%;
反对408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86%;弃权4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58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90%;反对4086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29%;弃权4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129267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24%;
反对65515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9%;弃权4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14%;反对6551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97%;弃权4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2703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1%;
反对351851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0%;弃权4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118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514%;反对3518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56%;弃权47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公司设立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265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10%;
反对65512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51%;反对6551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87%;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129265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10%;
反对65512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51%;反对6551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87%;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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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孙晶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郭芳晋_______________
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二O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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