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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股份:金雷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42号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42号

致: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双元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8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18167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8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7777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2%;

反对34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74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8%;

反对3792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7453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8%;

反对3757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7800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

反对345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7%;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7754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3%;

反对3704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向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8965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7%;

反对22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9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7%;

反对4554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关联股东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984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8%;

反对452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关联股东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923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6%;

反对452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弃权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关联股东李新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郭芳晋_______________

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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