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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

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附件一: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时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

□是□否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京双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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