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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防止库存贬值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采销的敞口数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构架

第五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证券部、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和审计部的相关人员,小组设负责人1名,全面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第六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四)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五)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该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

第十条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多品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签约授权公司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

或交易所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书面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署。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在取得书面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所列明的权利。

第十五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现货采购、销售及库存情况、产品

生产计划,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分析决策。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严禁不按指令操作,违反者公司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在实务中严禁内部转授权,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其他人员代理操作的,操作授权人员必须写明具体原因、转授权的期限、金额范围、业务品种报工作小组批准才能暂时处理。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更换: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更换操作人员的报告,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与公

司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负责办理货物验收、入库、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第六章信息保密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

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的选择、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签署:

(一)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充分评估、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评估内容包括:注册资本、年检情况、盈利状况、研究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风险监督员做好上述审查工作,并将随时了解的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程序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程序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

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指派专人与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实行套期保值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

股东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议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应至少包括:套期保值的目

的、交易品种、拟投入资金、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二条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每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

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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