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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44证券简称:双杰电气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3日(星期四)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志宏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30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85920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798564988股)的35.8043%。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280644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798564988股)的35.1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4人,代表股份数量5275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98564988股)的

0.6606%。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

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56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83%;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44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0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419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8299%;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44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2915%。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57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84%;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4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2/4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41943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8305%;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43939,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2909%。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85920445股,同意票为283836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2710%;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6712%;弃权票为16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057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47398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5.7876%;反对票为1919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3.8786%%;弃权票为16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0.3338%。

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闫凌燕、赵娇

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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