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非独立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具体管理职务领薪,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的年度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的激励计划。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月发放,上述薪酬及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
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
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平及
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