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00号”文核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或“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完成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2022年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聘请东北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自公司与东北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北证券将承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
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新增股份上市时间为2023年7月7日,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北证券作为双杰电气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齐玉武、贾奇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10-63210626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3次,具体情况如下:东北证券作为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的保荐机构,原指定牟悦佳女士和袁媛女士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4年1月,因袁媛女士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邵其军先生接替袁媛女士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本次变更后,持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牟悦佳女士、邵其军先生。2024年6月,因他情况
邵其军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贾奇先生接替邵其军先生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本次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牟悦佳女士、贾奇先生。2024年10月,因牟悦佳女士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保荐代表人齐玉武先生接替牟悦佳女士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本次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齐玉武先生、贾奇先生。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44法定代表人赵志宏上市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
成立日期2002-12-13
上市日期2015-04-23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 D座 11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号院 40 号楼(A区 1号楼)前次证券发行类型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1日前次承接督导期间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7日公司名称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法定督导期间2023年7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双杰电气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8、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及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双杰电气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专户,保荐机构已完成全部督导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齐玉武贾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