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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信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1(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2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3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4(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5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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