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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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74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蒴婷律师及刘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
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2025年8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
307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6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27245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9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总计2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22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821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65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51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961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1%;反对174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7%;弃权118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1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670%;反对174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67%;弃权118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3%。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12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5%;反对1042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5%;弃权967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42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2%;反对1042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98%;弃权967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89%。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5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9%;反对104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弃权925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8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49%;反对104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84%;弃权925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67%。
表决结果:通过。
3.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41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1%;反对104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8%;弃权937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1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779%;反对104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04%;弃权937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17%。
表决结果:通过。
3.03《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183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8%;反对174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3%;弃权233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42%;反对174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26%;弃权2335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1%。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雷洪文、徐彪、王汉晖回避表决。
3.04《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40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9%;反对104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弃权939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713%;反对104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39%;弃权939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48%。
表决结果:通过。
3.05《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4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0%;反对103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4%;弃权936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53%;反对103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63%;弃权936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84%。
表决结果:通过。
3.06《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84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4%;反对104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4510%;弃权936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4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176%;反对104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39%;弃权936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84%。
表决结果:通过。
3.07《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97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2%;反对100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8%;弃权842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3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219%;反对100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18%;弃权842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63%。
表决结果:通过。
3.08《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795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1%;反对104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8%;弃权9833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5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74%;反对104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04%;弃权9833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2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3.09《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79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7%;反对104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7%;弃权989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37%;反对104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60%;弃权9892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03%。
表决结果:通过。
3.10《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22876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12%;反对98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77%;弃权1064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0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324%;反对98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5%;弃权10644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6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周蒴婷刘品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