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38号
关于对雷洪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雷洪文:
经查,你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或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5年7月15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5年8月6日至11月5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万股。你于2025年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1日、11月3日分别减持85万股、5万股、110.28万股、201.72万股,合计402万股,超出减持计划2万股,超出部分成交均价7.42元/股,成交金额14.84万元,超额减持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下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4日,你已主动购回超额减持的2万股股票,无价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