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总部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书面保
密承诺(详见附件二)等及时提交证券部。提交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证券部归档保管的资料包括: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及其相关资料(参照第七条第二款收集);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详见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承诺书面文件(详见附件二)。
公司应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附件一: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员申请机构/部门
申请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否□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签署书面承诺函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附件二: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承诺函内幕信息事项概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承诺函
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已经知悉内幕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消除及
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四、如违反承诺,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