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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北京汉邦高科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

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指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

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

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

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

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

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注意协调新

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

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

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二)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四十条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

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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