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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或者全资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外汇套期保值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核算与运营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核算与运营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督促财务核算与运营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核算与运营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2、公司财务核算与运营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与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对接,签署相关合约,实施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并确认交易完成。

3、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核算与运营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核算与运营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

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总监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核算与运营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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