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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建军)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建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戴建军)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戴建军,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曾任东南大学校机关副科长、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兼任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与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参加4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8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1次。本人认为公司

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以后均投同意票,同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历次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

在2023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认真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参与委员会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向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了审查监督,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关注重点审计事项等,有效监督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人认真审核公司各项议案、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针对相关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不断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公告、指引、备忘录、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前述文件的理解,强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能够按时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3年5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

财务总监的事项;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本人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

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本人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考核结果发放,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2023年10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授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事项,本人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授予、归属、作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回购公司股份情况

2023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的事项,本人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戴建军2024年4月24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建军)》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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