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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50证券简称:先导智能公告编号:2024-047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清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2023年10月30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2、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王燕

清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925877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81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0018062元,增持均价为25.32元/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燕清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王燕清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高于人民

币3亿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王燕清先生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

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证券代码:300450证券简称:先导智能公告编号:2024-047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

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二、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1、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王燕清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925877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81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50018062元,增持均价为25.32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燕清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股东名称占公司总股本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比例1(%)比例(%)

王燕清29101800.187288360570.5683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燕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836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83%;其控制的企业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36039506股,1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指: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截至2024年3月31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11273497股)后总股本1554889537股的比例。证券代码:300450证券简称:先导智能公告编号:2024-047占公司总股本的21.6118%;上海卓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92041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95%;无锡煜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69414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43%。王燕清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

506331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638%。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王燕清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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