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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0018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49 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555956319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35.498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9 名, 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1478048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32.658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6345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0.328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3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78271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2.8400%。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3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78271股,占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 2.8400%。
另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112706股,占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30.643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视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6463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5%;反对1306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9%;
弃权11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019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32%;反对 13069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37%;弃权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2%。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775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3%;反对117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2%;
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3306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925%;反对 11791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61%;弃权 1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3%。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632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2%;反对13252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0%;
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8820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054%;反对 13252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05%;弃权 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41%。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263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34%;反对17121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6%;
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1880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0%;反对 17121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01%;弃权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88%。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22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065%;反对170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0554%;
弃权114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0%。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098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429%;反对 17006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70%;弃权 1141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1%。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7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55%;反对1300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5723%;
弃权158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2%。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7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581%;反对 13009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15%;弃权 1589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04%。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5308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89%;反对1366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0%;
弃权17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72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021%;反对 13657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21%;弃权 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8%。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0426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449%;反对58467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5%;
弃权1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3514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11%;反对 35515168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676%;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2%。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783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11184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166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33939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01%;反对 11184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38%;弃权 1667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61%。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5093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565%;反对48434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2223%;
弃权1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9627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4%;反对 26503446股,占出席会议 A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079%;弃权 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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