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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为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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