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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止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占用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

的长效机制,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占用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占用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占用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五条占用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占用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占用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占用方使用:

(一)为占用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占用方使用,但公

司的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占用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占用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占用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占用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占用方占用

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对

外担保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占用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与占用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防止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占用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占用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占用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被占用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占用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占用方通过“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并按法定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九条公司占用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

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占用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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