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药辅”、“发行人”或“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集资金监管管则》《圳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管管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则和则范性文件的则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金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监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律愿接受中国证管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律愿接受中国证管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则定采取的管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杨凯强、刘民昊
联系电话0551-6220710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52注册金本23445.3994万元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滨路2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道才董事会秘书刘琦实际控制人吴长虹联系人姜之舟
联系电话0554-279611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圳证证券易所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监、行政法则和中国证管会及圳证证券易所上的有关则定,恪守业务则范和行业则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易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圳证证券易所上审核及中国证管会注册工作,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圳证证券易所上、中国证管会的意见进行了回复,并与圳证证券易所上、中国证管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易所上上市则的要求提易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管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在持续督导阶段督导公司履行则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公司则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则范存放和使用集资金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圳证证券易所上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说明
2023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负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山河药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其理由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刘民昊先生接替朱焱武先生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管
会和本上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无取管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
管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9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山河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集资金监用途及集投项目延期的议大事项案》,同意公司将集投项目“合肥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的部分集资金监2000万元调整至用于另一集投项目“新型药用辅料系列生产基地一期项目”,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上需的文件、金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上提供文件、金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监、法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监、法则的要求则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金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监、法则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管会和证券易所上相关则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管督部门的相关则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集资金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集资金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集资金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管会和证券易所上的相关则定。公司对集资金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集资金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则,不存在变相改变集资金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集资金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集资金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管会、证券易所上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