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如下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1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380.182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7.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