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谌文友、简文宸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163989110股占公司总数的
31.42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所持股份数为
6388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拟
选举的独立董事,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70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61%;反对53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9%;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1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83%;反对53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0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爱林谌文友简文宸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