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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谌文友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已于2026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9日14:3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62663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31.1660%(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160000 股,该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1924275 股,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0 人,所持股份数为

10907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1.00 《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00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00 《关于注销公司库存股的议案》

5.00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的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021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0%;反对52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08%;反对 528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6%;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809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5%;反对737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7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849%;反对 737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34%;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8%。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3.00:《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64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2%;反对52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43%;反对 528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1%;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注销公司库存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021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8%;反对528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8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72%;反对 528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2%;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5.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8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反对737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

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5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49%;反对 737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87%;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8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0%;反对737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6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16%;反对 737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34%;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0%。

表决结果:通过。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谌 文 友二零二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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