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号保利中心7-8楼
电话:(0791)86891286,传真:(0791)86891347邮编:330038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医疗”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先生和雷凤莲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增持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及增持人如下保证:(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相关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1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
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3)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4)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先生和雷凤莲女士,增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彭义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22021958********,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雷凤莲,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1241961********,
2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彭义兴直接持有公司128926044股,占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60000股计算,下同)的24.7021%;增持人雷凤莲直接持有公司2712049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3%;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彭海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82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71%;一致行动人彭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97%;一致行动人彭九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45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188388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0950%。
(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于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9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4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63%。其中:彭义兴先生于2026年6月9日增持公司股份14000股,增持
3均价为8.80元/股,增持金额为12.2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0.0027%;雷凤莲女士于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9日合计增持公司
股份332200股,增持均价8.82元/股,增持金额293.1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36%.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彭义兴直接持有公司128940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047%;增持人雷凤莲直接持有公司27452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99%;
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彭海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82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571%;一致行动人彭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97%;一致行动人彭九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45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9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873469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6.1613%。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三鑫医疗36.0950%的股份,超过三鑫医疗已发行股份的30%,且前述持股期限已超过1年。增持人本次增持比例拟不超过三鑫医疗总股本2%,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增持人已向公司发出《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载明于2026年6月8
4日至2026年6月9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
持公司股份34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63%。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于2026年6月1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爱林谌文友陈宽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