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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智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第1页共5页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依实际需要调整工作

组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及 ESG 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2页共5页(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对公司 ESG 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道德等)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审阅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至少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

第3页共5页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

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第4页共5页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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