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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1法律意见书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6年4月17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

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载明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春云先生提交的

《关于提请增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杨春云先生提请将《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瑞典 Silex部分股权的议案》以临时提

案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召开日期和时

间为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下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

4. 公司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A座 26层公司

1号会议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9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0953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合计持有股份数179596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8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99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9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相符。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为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瑞典 Silex部分股权的议案》其中,议案4、9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15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反对2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5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8%;反对2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6%;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15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5%;反对2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

弃权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5%;反对2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9%;弃权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12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6%;反对2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5%;反对2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0.55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19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7%;反对1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弃权1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8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5%;反对1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2%;弃权1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25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6%;反对2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9%;

弃权1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1%;反对2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6%;弃权1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3%。

对于该事项,关联股东杨云春先生、周家玉女士、刘波先生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902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1%;反对303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弃权211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8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28%;反对303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弃权211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000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3%;反对316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

弃权218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316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0%;弃权218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8%。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12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1%;反对2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

弃权165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92615股,占出席本次

8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9%;反对2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弃权165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78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5%;反对2535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0%;

弃权21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50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67%;反对2535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5%;弃权21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9%。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瑞典Silex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080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3%;反对21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

弃权245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4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9%;反对21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弃权245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9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张诗伟

经办律师:

李硕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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