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9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赢合科技(东江园区)主楼四楼V019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贾廷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37564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9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4881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51816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92%;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939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注销部分回购专户库存股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290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
反对64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633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36%;反对64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8%;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226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
反对117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992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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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61%;反对117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1%;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马卓檀程婷任欢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