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 21A-3层、第 22A、23A、24A、25A、26A层,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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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四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 21A-3层、第 22A、23A、24A、25A、26A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2
第二节正文.................................................4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6
三、结论意见................................................7
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赢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赢合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知》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查阅了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赢合科技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赢合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赢合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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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三)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2〕297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2023年1月3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七)2024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八)2024年5月3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9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的179000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4年9月1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3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的166000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11月27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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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拟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合计99.2277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注销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725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共有5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另有1名激励对象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该期限制性股票,因此,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725万股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10.285元/股。
(三)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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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份数量为9.725万股,回购金额合计100.02万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9192963股变更为649095713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5681051.78%-97250114708551.77%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21286230.33%-9725020313730.3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762485898.22%063762485898.23%
三、总股本649192963100%-97250649095713100%
注:最终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张鑫贺晴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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