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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

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6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

025),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

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赢

合科技(东江园区)主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贾廷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27539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6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271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8461832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5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56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4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34%;反对3267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1%;弃

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18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657%;反对3267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1%;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2%。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3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83%;反对3277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2%;弃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8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56%;反对3277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60%;弃权4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4%。

3、《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8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90%;反对3646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7%;弃

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6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65%;反对3646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73%;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2%。

4、《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5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66%;反对336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3%;弃

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28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25%;反对336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40%;弃权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5%。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36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68%;反对316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7%;弃

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1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0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555%;反对316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74%;弃权2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1%。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230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18%;反对3466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5%;弃

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0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826%;反对3466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17%;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7%。

7、《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2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33%;反对335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9%;弃

权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02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727%;反对335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15%;弃权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8%。

8、《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940%;

反对326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47%;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3%。

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940%;反对326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47%;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3%。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74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6%;反对293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5%;弃

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1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044%;反对293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02%;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4%。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71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72%;反对321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2%;弃

权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45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51%;反对321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82%;弃权7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199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8.1559%;反对351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

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7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39%;反对3519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98%;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3%。

12、《关于拟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72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0%;反对365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4%;弃

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45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88%;反对365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38%;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马卓檀程婷程梦珂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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