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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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1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九条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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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拟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
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东大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子公司
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部财
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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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第七章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部分内容按照《上市规则》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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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公司应
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
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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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积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六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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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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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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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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