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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1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10日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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