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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七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除经公司授权,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九条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接待活动书面记录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第二十二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附件:

承诺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签署

后即生效;

8、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来访公司(单位):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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