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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72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

科技二路9号11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

15-15:00。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2名,持有公司股份222862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9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11名,代表公司股份

10272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34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弃权

56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32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反对2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弃权565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958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1%;反对14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

46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9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7%;反对14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弃权46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45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弃权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4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43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5%;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8%;弃权49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935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反对149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弃权

48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91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反对149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弃权48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474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5%;反对775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弃权

65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947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94%;反对775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6%;弃权65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67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反对1538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69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65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9%;反对153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弃权69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328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4%;反对19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

657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526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反对1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弃权657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14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4%;反对294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

82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41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1%;反对294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6%;弃权82143股(其中,因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88040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7%;反对925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弃权

8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776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6%;反对925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6%;弃权861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67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271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

5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3465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反对271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弃权522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70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82%;反对29990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5%;弃

权6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73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664%;反对29990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40%;弃权6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9706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09%;反对280913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4%;弃

权70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62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48%;反对28091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99%;弃权70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1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茂、藏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96700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85%;反对28457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2%;弃

权69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261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93%;反对28457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68%;弃权693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1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0582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041%;反对306648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54%;弃

权72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94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87%;反对30664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83%;弃权72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1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541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288%;反对291989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00%;弃

权5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277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64%;反对29198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66%;弃权561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6.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建辉、丁然、叶茂、藏伟、李龙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903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917%;反对306892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89%;弃

权70823股(其中,因未投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7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342%;反对30689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561%;弃权708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072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忠林婕蔡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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