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94号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刑越、潘毅华:
经查,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0日,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但公司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惠伦晶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惠伦晶体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刑越、董事会秘书潘毅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惠伦晶体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7月6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