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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伦:关于涉及决议效力确认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ST惠伦 --%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6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决议效力确认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剑华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剑华

被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圣来、潘毅华、李锋(时任独立董事)、程益群(时任独立董事)、韩巧云、裴娟娟、邢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形成的《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决议不成立;

2、请求确认上述决议中“选举邢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自邢越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之日起,赵剑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列示的理由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程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二、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三、本次会议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认定决议不成立。”

三、公司关于本案件的说明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公司认为:

1、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属于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 3 天发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本次会议属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的情形,因此,会议性质为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 3 天发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由于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本次会议,且时任公司董事长赵剑华先生在接到前述提议后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职责,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邢越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通过 7名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后逐项进行表决并均以 6 票同意、1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因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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