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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伦: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ST惠伦 --%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3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且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6年6月20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由于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本次会议,且公司董事长赵剑华先生在接到前述提议后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本次会议的职责,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邢越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汤志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汤志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邢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职期限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自邢越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之日起,赵剑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全资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全体股东于2026年7月10日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需要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包括:

1、《关于补选汤志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赵剑华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详见本决议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赵剑华先生反对理由及公司说明

一、赵剑华先生反对理由

1、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体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是正式董事会会议而非临时董事会会议,按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3天发通知不合法合规;公司未将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

董事邢越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相关材料连同董事会通知及议案一起发出,流程不合法合规。

2、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审议。

3、作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江资本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赵积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名仟易伟达推荐的人员作为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并未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方面,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属于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3天发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属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的情形,因此,会议性质为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3天发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将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董事邢越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连同董事会

会议通知及议案一起发出。同时,公司已将经过半数董事决定并同意推举董事邢越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原件置备公司证券事务办以供查阅。据此,该事项未违反《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改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问题。

赵剑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确表达了其作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资本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冻结事件中,赵剑华先生并未勤勉尽责地处理与应对。同时,赵剑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没有体现提振公司经营的能力以及没能为公司提供明确的战略规划。据此,公司认为赵剑华先生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3、关于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赵积清未按《借款合同》

约定提名仟易伟达推荐的人员作为董事候选人的问题。

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并非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的签署方,不对其签署的合同产生必然的履约义务,该理由与公司合法合规召集并召开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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