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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05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14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0228853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公司截至2025年2月18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737.01万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10.09%,公司实际于2025年3月11日披露上述事项。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的子公司深圳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至12月向公司董事长肖永富的关联公司借入资金2,514.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3.77%,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追认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永富、财务总监刘广涛、董事会秘书俞文斌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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