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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461证券简称:田中精机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8322221.9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不排除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

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

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的八名债权人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债权人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荆门

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宜昌莱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1: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2: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3:荆门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4:宜昌莱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5: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6: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7:广东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8: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108322221.90元普通债权不成立,若该债权成立,该债权性质应为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均系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债权人,被告系佑富公司大股东,持有佑富公司70%股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粤03破申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

告申请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2025)粤03破60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佑富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在深圳中院第四法庭以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向佑富公司及各债权人送达了《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报告》《债权表》《债权核查意见书》等资料,其中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322221.90元普通债权。

原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现场对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

108322221.90元普通债权提出“应不予认定为或认定后且应劣后普通债权受偿”

的异议意见,也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为佑富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对佑富公司高达数亿元的“借款”实际

为被告对佑富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属于普通借款,不应计利息,且不能列为普通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2022年,被告拟投资进入锂电生产行业,经人介绍,开始与黄珍等在涂布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核心创业团队商谈合作设立子公司佑富公司以开展涂布

机的研发与生产业务,双方商定,按照由被告主要出资、创业团队主要出人出资源的方式开展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佑富公司,其中被告占70%股权,创业团队共同设立的深圳市联合创想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合创想企业”)占30%股权。为减轻前期出资压力,作为控股股东,被告决定佑富公司在成立初期设定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后续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

因为佑富公司生产的涂布机属于重型机器,厂房租金成本、产品研发生产和安装成本都很高,仅一套完整设备销售金额都将近5000万元。佑富公司开始经营后,订单就比较多,500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需求,被告和联合创想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本应当通过“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求,但是,被告作为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借款”方式增加对佑富公司投入,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目的是减少被告的投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申请人认为,上述注册资本金之外的新增投入(包括被告申报的以“借款名义”投入的债权金额),实质上是被告作为股东增加的注册资本金投入,该等款项从本质上不属于佑富公司的普通经营性债权,被告本质上也不是佑富公司债权人。

这一点从其他与佑富公司同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也可以体现:深圳市浩能

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0万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4919.2963万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6872.851万元;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5350万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6616.3034万元;江苏科瑞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

综上,佑富公司在资金明显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股东不是充实公司自有资本,而是向公司提供借款,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且基于股东对公司借款一般不对外公开,外部债权人无从知晓,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显然不利。如将被告所谓的“借款”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从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向管理人申请的债权,绝大部分金额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仅有一笔债权(金额约198万元)经人民法院确认,且该次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告目前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有且仅有一笔,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1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1执1472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借款

1986079.00元,该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就是

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债权”,再通过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出具终本裁定,人为制造佑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该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持有佑富公司70%股权,对佑富公司绝对控股;佑富公司目前的法定

代表人张后勤是被告委派人员;佑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张后勤、赖小鸿、张玉龙

均为被告委派;佑富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均由被告保管。因此,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佑富破产清算之前,被告控制着佑富公司,即便被告对佑富公司有真实的借款,也不会产生借款纠纷,被告针对佑富公司提起借款纠纷的诉讼和执行,属于虚假诉讼,这一点从(2025)浙0421执1472号执行案件的时间进度可以看出:(2025)浙0421执1472号执行案件于2025年4月24日申请立案,5天后即2025年4月29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佑富公司、张后勤出具限制高消费令,2025年5月14日终结(2025)浙0421执

1472号执行案件,也就是说该案件自立案到终本仅有10天时间,这完全不符合

目前司法解决纠纷时长的常态。

2.被告提起诉讼后,佑富公司没有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属于资本金的投入进行

充分抗辩,导致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属于“借款”,损害了佑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026年1月19日,原告收到第三人管理人送达的《关于债权核查异议的回复》,其中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对第三人享有108322221.90元借款债权异议事

项,第三人管理人回复“管理人经复核被告债权申报资料中的借款合同、借款流水等证据,并结合佑富公司财务账册记载及审计结果,确认被告向佑富公司提供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指引中,并未有关于债务人股东借款应认定为“劣后债权”之规定。因此,对于股东向债务人提供的合法借款,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原告认为,被告作

为第三人的控股股东,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有意图且完全有能力通过“借款”方式取代应当履行其注册资本金充足的义务,损害原告等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在该等情形下,如果被告申报的债权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确认的情况下,第三人没有对于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案涉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予以抗辩,管理人对被告对申报的债权不应仅限于表面的借款证据进行认定,应当进行实质性深度审查。

为维护原告在内的第三人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告因不服第三人管理人的核查结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处于起诉阶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

计约为461.7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8%。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立案文件,后续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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