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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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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38号

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范丽娜,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至14号)查明的事实,范丽娜、韩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并于2019年10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

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将前述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华铭智能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对于前述事项,本所已于2024年4月对华铭智能和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深证上〔2024〕244号)。

范丽娜作为华铭智能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担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2—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华铭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范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范丽娜、韩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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