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迈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6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成都高新区安和

二路8号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90935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8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53283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5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25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74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51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24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4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89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反对1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2%;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28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93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1%;反对1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2%;弃权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670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35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1%;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3%;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06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2%;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71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4%;反对20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670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35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1%;反对2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3%;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624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1%;反对249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4%;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89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3%;反对249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1%;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审议《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并审议2023年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63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8290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继续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0756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7%;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93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1%;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9、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并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63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8290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764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反对1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829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4%;反对1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朱彦颖

2023年5月15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