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降低
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定性,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或者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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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从事相关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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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日常统筹管理。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经理等组成,组长由总经理担任。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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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
必要性分析、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台账登记、财务核算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
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及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外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币种、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提交工作小组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选
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易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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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管理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七)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定期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期限、盈亏情况等),报送公司管理层,并抄送审计部,以便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审计部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人员、核算人员、审批人员及监督稽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接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敏感信息的人员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
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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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
年度授信额度或自有资金安排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合理安排套期保值期限与公司收付汇节奏相匹配,按合理期间分批建仓,降低集中交割的流动性压力,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四)审慎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套期保值规模与
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避免超额套保形成新的风险敞口;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三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审计部、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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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