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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29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了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法务部,审计法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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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8、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第2页共6页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题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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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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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法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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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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