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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4 查看全文

高伟达 --%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1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高伟达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高伟达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程军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高伟达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股东,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39380056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31.1101%。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20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7%。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合计代表股份139380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978%。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均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高伟达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及议案(二)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三)为一般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5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洋吴琥

经办律师:

杨瑶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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